《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 僱員實況意見問卷調查》新聞發佈會

【新聞稿】

《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僱員實況意見問卷調查》新聞發佈會

勞工處於2024年4月就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作出修訂,加上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以上指引及工作守則,是為保障工友在極端天氣下的工作安全,規定僱主應就極端天氣下的特殊情況對工友作出合適的工作安排。港九勞工社團聯會(下稱:勞聯)十分關注工友就以上兩項指引及工作守則的認識及實際工作上的執行情況,在2024年7月至8月期間進行了問卷調查,收回了642份有效問卷,收集工友的意見了解工友的工作實況。

問卷調查對象分別來自各行各業,調查內容主要有四個部分,第一部分了解受訪者的工種、工作地點類別及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的工作安排,受訪工友的主要工種包括:交通運輸行業、建築及機電行業、零售及社區服務行業及文職及個人服務行業、公務員及政府資助機構,其中有23.4%受訪者於室內但通風不足的環境下工作,29.4%受訪者於戶外及空曠地方工作,47.2%受訪者於室內有空調設備的環境下工作

在調查結果中了解工友是否知悉有《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及《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這兩項指引及工作守則調查中有90.2%受訪者知道勞工處制定了《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而對勞工處制定的《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的了解方面,在1至5分中只有38.8%受訪者是3分以上的,而3分或以下的,分別有33.6%受訪者是3分,17.8%受訪者是2分及9.8%受訪者是1分,1至3分的受訪者共61.2%,即表示普遍工友對《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的了解仍然不足的。

第二部分了解受訪者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是否為指定人員需要返回工作地點當值,以及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後上班的安排及安全保障,在調查結果中有57.5%受訪者,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需要返回工作地點當值,當中工種為:公共交通運輸業(包括職業司機及工作人員)、社區服務業(物業維修、保安及清潔人員)、醫院、機場、護老院及飲食業等從業員。勞聯認為僱員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上班,在途中將面對不可預測的惡劣環境,直接對僱員人身安全構成威脅。雖然,僱主已經為僱員購買了勞工保險,但僱員所面對的風險是保險不能完全彌補的,在調查中我們發現只有33.3%受訪者僱主有就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另外發放當值津貼及往返工作地點的特別交通津貼,以及有32.5%受訪者,僱主有發放高於正常工資的津貼,當中只有30.1%受訪者僱主有安排接送服務。

勞聯對以上結果非常失望,我們認為雖然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在八號或更高信號、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工作時間開始前及工作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及由工作地點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按工傷論,但僱主都應該為僱員在惡劣天氣下提供安全的上下班方法,減少意外發生的風險,因此我們認為即使公司未能提供接送服務,亦應為僱員提供特別交通津貼,讓僱員在交通工具上更多選擇,如僱員遭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影響而無法上班,僱主不應扣薪或扣假。

在安全保障上,勞聯認為僱主應為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以及就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制定安全訓練,但在調查結果中居然有50.4%受訪者的僱主沒有就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制定安全和緊急應變計劃,以及有58.5%受訪者的僱主沒有就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為員工提供指定訓練計劃/培訓員工有關危險和相關的安全措施。在57.5%受訪者需要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需要返回工作地點當值受訪者當中,有37.4%受訪者,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需要在戶外及空曠地方工作,其中有45.7%受訪者表示僱主沒有就工作地點受惡劣天氣破壞而有潛在的安全風險的情況,在復工前先進行安全檢查。以上數據顯示出普遍僱主欠缺安全意識,在突發情況下僱員將缺少保護。

第三部分,在調查中有42.5%受訪者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而毋須上班、提早離開工作地點、未能返回工作地點上班或及時復工,當中有16.5%受訪者表示,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結束後,僱主曾以在《僱傭條例》下有權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用作補償損失的工作時間。並有47.3%受訪者表示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結束後,仍然不能準時到達工作崗位,其中有2. 2%受訪者表示有僱主就不能準時到達工作崗位,而對其作出處分或解僱。

第四部分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推行後,業界在暑熱警告發出後的工作安排情況,在調查中有55.1%受訪者表示,僱主在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推行後,沒有就暑熱警告發出後的休息安排制定員工指引。並有60.3%受訪者表示,僱主在過往一年暑熱警告發出後沒有按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的規定暫停工作及給予僱工休息時間或沒有提供足夠防暑措施;並只有39.7%受訪者表示,僱主在過往一年暑熱警告發出後有按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的規定暫停工作及給予僱工休息時間或提供了足夠防暑措施,當中有15.3%受訪者表示,被公司安排延長工作時間才能獲得暫停工作及安排休息時間,亦有3.5%受訪者表示,被公司安排休息時間,但有出現扣薪的情況。

勞聯認為勞工處制定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作出修訂及推出了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對業界具備一定指引作用,強烈呼籲僱主應跟隨內容作工作安排及制定工作指引,不應扣減僱員的工資、勤工獎或津貼,亦不應要求僱員隨後補回因前述情況而減少的工作時數,至於僱員在《僱傭條例》下有權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更不應受到影響。但在調查結果顯示,在以上指引及工作守則推出了後,仍然有部分僱主沒有跟隨以上指引及工作守則的內容作出安排,讓指引及工作守則形同虛設,其中更有扣薪及扣假的情況,造成勞資糾紛,讓僱員權益受損。

因此勞聯有以下建議:

  • 建議勞工處加強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在業界的推行力度,讓更多僱主依據以上指引及工作守則行事,為相關情況制定安全工作指引,減少工作場所因惡劣天氣所產生的風險,保障工友安全。
  • 建議勞工處檢視《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下工作暑熱警告觸發門檻過高的問題,現時黃色工作警告的香港暑熱指數是30至32,但到達30.5時,入院率已達到令人擔憂的水平。因此,勞工處應研究調低各級警告觸發門檻的可行性,確保有關預警安排能夠更好發揮防止工友們中暑的作用。
  • 呼籲所有僱主定期檢視戶外工作的工作安排、人手配備及防護設備的合理性,減少重疊的工作,讓人手可以合理運用,在極端天氣下可以得到適當的休息或作業調整安排,如情況沒有改善,勞工處應進行立法規管,保障僱員職業健康。
  • 有受訪者表示暑熱警告發出後沒有被安排休息,可能是僱主做了防暑措施,對沖休息時間,但防暑措施是否合適或足夠,就值得商榷,僱主求其做些措施就扣減僱員休息時間是不公平的,勞工處應提供參考標準規範何謂做足防暑措施和定期進行巡查,才能有效保障僱員安全。
  • 就特別酷熱的工作場所,例如機場停機坪,應有特定的僱員休息方案,讓僱員飲水及降溫,才能減少僱員中暑的機會。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謹啟
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


勞聯主席、立法會議員林振昇先生表示,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內容是寫好好的,但遵守的僱主不多,調查發現有僱工在惡劣天氣工友因未能上班,被僱主扣假,明顯有違僱傭條例的放取假期安排,僱主不應隨意調動假期,因此勞工處應在工作守則中重點規定僱主不能因惡劣天氣工友改動僱員年假、法定假期及休息日,並及如果需要工友惡劣天氣必須上班,便應該提供交通津貼及較平日高的工作津貼,在重點宣傳後,如未有成效,應進行立法規管。另外僱員因惡劣天氣被僱主要求在家工作,僱主應體諒工作環境的不同,降低工作要求。

勞聯秘書長、立法會議員周小松先生表示,要求僱主履行法律責任為工友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勞工處應優化執行《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 及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的細節,以及研究降低暑熱指數門檻,顧及不同工作地點的熱壓力。如戶外和停機坪及廚房的溫度差異大。

勞聯副主席、勞顧會勞方代表譚金蓮女士表示,《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只是起步,希望各行各業都需要注重預防中暑措施,希望政府聆聽意見修訂《預防工作時中暑指引》,另外就惡劣天氣僱員上下班及指定需要當值的安排都需要跟進及關注的。

機場空運員工協會代表方先生表示,在現時暑熱警告安排上是不能反映機場的工作環境情況,工會曾經作實地測試,在黃色暑熱警告未有發出時,實際環境溫度已經高達40度,因此勞工處不應只考慮天文台酷熱天氣警告,應考慮各種不同工作場所的環境溫度,應在酷熱天氣下,研究機與機之間是否有空間可給予機場員工休息,減低中暑機會。

尼泊爾建築工人工會代表Mr. Gurung表示,公司安全部門有防中暑基本訓練,但實際開工後卻未必一定可以落實執行,指引的成效不明顯。亦反映地盤是長期戶外工作,短時間工作已經非常酷熱,建議即使未發暑熱警告,僱主及管理人員亦需安排特別休息時間,例如:早上10時休息30分。下午3時30時休息30分鐘。

香港食物環境衞生署職工權益工會代表玲姐表示,有部分清潔承辦商只提供隨身風扇,便取消15分鐘的休息時間,但隨身風扇的電力只能維持不足一小時,不足以支撐整個工作時間,因此該做法是不合理,工友未能得到合適的預防中暑安排。

外判服務合約人員工會代表忠哥表示,清潔工人一旦開始工作,就難以回到垃圾站休息及取得水源,清潔承辦商沒有有效通傳方法,未能有效通知僱員休息,因此休息安排都只自行處理。另外打風時工友如需要戶外清理去水渠承辦商只提供安全帽,在防護裝備的提供上是不足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