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聯對『強制復職令』的意見書

《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

勞聯對於政府提出修訂《僱傭條例》,賦權法院或勞資審裁處(下稱:勞審處)處理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時,若僱員尋求復職或再次聘用時,法院或勞審處可強制發出復工令而毋須先取得僱主同意之做法表示贊同及歡迎。早在十多年前,勞工界已提出相關建議,惟當時政府以涉及複雜法律問題等為由而拒絕,使不少受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僱員得不到足夠保障。因此,勞聯要求當局儘快通過條例草案成為法例。

政府草案建議,法院或勞審處可強制推行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若僱主沒有遵從相關命令,除支付終止僱傭金和補償外,還須向僱員支付一筆額外款項,款項為僱員月薪的三倍,上限為72,500元。針對72,500元的水平,勞聯認為對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專業及高薪之僱員雖然未能提供足夠保障,但比起以往50,000元的水平而言亦是一項進步。相信亦能提供更大誘因使僱主讓僱員復職。不過,勞聯亦要求政府訂立檢討機制,令法例與時俱進。

草案中的另一個建議,倘僱員獲其僱主的繼承人或相聯公司再次聘用,其先前在原有僱主的服務年期將被視為在新僱主的服務年資。對於這個安排,勞聯表示歡迎,並希望政府今後加強監督,確保復職及再次受聘用員工的年資獲得承認。此外,如果僱主的繼承人或相聯公司承諾聘請僱員,但結果僱員最終不獲聘用,對此勞聯認為當局應確保原僱主必須承擔此修訂條例提及的聘用責任。

回顧歷史,勞工界於爭取改善復職令的道路上可謂「荊棘滿途」。既然現今修訂草案已交到立法會,勞聯敦促政府在尊重勞顧會共識的大前提下,抓緊時機,以實事求事的態度,儘快通過強制復職令的有關修訂以及立法程序,更好地保障僱員的權益!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