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18 年歧視法例( 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的意見

致:《2018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麥美娟主席

關於《2018 年歧視法例( 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的意見

消除社會上形形色色的歧視行為,有助進一步締結良好社會氛圍,勞聯希望條例透過不斷的修訂檢討,保障僱員免受各種歧視。自2014年歧視條例檢討後,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上年11月份向立法會提交了《2018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文件提出8項修訂建議,勞聯對此表示歡迎,亦肯定平等機會委員會對條例修訂和公眾諮詢的務實態度。就本次修訂草案的部分內容,勞聯有如下意見及建議:

1.基於餵哺母乳的歧視:全面保障哺乳權

勞聯樂於看見、亦支持政府明文禁止餵哺母乳的直接和間接歧視,以及將集乳納入餵哺母乳的定義內。餵哺母乳是每一位母親的天職,世界衞生組織建議寶寶出生最初六個月全吃母乳,母乳餵哺對嬰兒成長、母親身心,甚至社會及環境均有好處。縱然政府於2014年以來,就加強推廣、維護和支援母乳餵哺提供了建議,但仍有不少市民對餵哺母乳存在偏見及歧視。勞聯曾對餵哺母乳母親進行訪問調查,反映不少母親在母乳餵哺時仍遭受歧視的目光,甚至不乏非友善、不合理的要求,如:常被指示往廁所授乳或集乳。此項法例的規定,將有助香港進一步推動母乳餵哺,對母親持續母乳餵哺、鼓勵女性投入職場有積極作用。

勞聯建議把授乳列入女性僱員的工作時間,並支付報酬。這是基於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原則。勞聯認為本項修訂未足夠保障母親的公眾場所餵哺權,實際上因集乳被質疑工作效率低及未能得到合適的設備支援而放棄母乳餵哺的在職母親不在少數。根據勞聯2017年5月進行的「在職母親餵哺母乳調查」,普遍受訪者的工作間符合「容許僱員於分娩後一年內,利用集乳時段擠母乳」和「提供雪櫃存放母乳」,但不是很多工作間能提供具私隱的空間、合適的座椅。衛生署《實施「母乳餵哺友善場所」指引》及屋宇署的作業備考有關「在商業樓宇提供育嬰間設施」當中不乏意見具參考價值卻無法律約束力,未能有效保障及推動母乳餵哺空間。勞聯建議將指引的部分內容(包括:確保母乳媽媽餵哺母乳的權利)立法,讓所有工作間能提供一致且必要的保障。

2.關乎在工作場所的騷擾的修訂:場所管理者/僱主責任不容忽視

條例草案將性別歧視條例的相關保障範圍中「場所使用者」指:僱員、僱主、合約工作者、合約工作者的主事人、傭金經紀人或其主事人,或商號合夥人。然而,勞聯認為,除非能盡列場所使用者的類別,否則此項修訂將狹窄了場所使用者的定義。顯然以上幾類場所使用者只是部分人士,譬如:外判的清潔工人在工作期間受到路人的性騷擾,諸如此類涉及第三者的性騷擾並沒有囊括。

僱員不一定在僱主可以直接管理的場所工作,因此場所佔用者或管理者的管理責任對防止工作場所性騷擾很重要,法例應確立場所佔用者或管理者的角色及法律責任,以提高被調派到不同場所工作人員的保障,免受性騷擾。處理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問題,場所管理者不能袖手旁觀,否則變成了案件的幫兇。場所管理者對性騷擾問題熟視無睹,採取迴避態度的數不勝數。日前某地區空服人員被乘客要求協助脫褲如廁,案例明顯涉犯性騷擾,而航空公司為免得罪客人,並無制止顧客此行為,令該名組員身心受創。

法例亦應將僱主責任納入其中。香港的條例顯然更加側重於鼓勵受害者指控,僱主作為重要的持份者,應確保職場上沒有出現性騷擾問題。若然僱主對工作間的性騷擾負上法律責任,便會提高警惕,設法保障僱員。僱主將有可能通過公司的部分規定及合適的員工培訓等方式,有效降低負上法律責任的機會,並進一步為僱員提供一個安全和諧的工作環境。

我們要考慮法例在現實中的障礙,應該設立有效的申訴機制,確保資料保密及避免投訴人受二次傷害。香港畢竟在性騷擾議題方面仍比較保守,遭受侵犯者往往害怕指責及公開羞辱而啞口,加之法例複雜,未有機構有效幫助受害者,諸多個案難以入稟。啤酒推廣從業員向勞聯反映,今次法例修訂能提高對僱員的保障,但實際執法上卻有很大局限,法例難真正捍衛自身的權利,在其從事該行業幾十年來,有關性騷擾的個案很多,但勝訴的幾乎為零。沒有恰當的申訴機制,法例只能為一紙空文。

香港的平權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法例的修訂固然重要,法例條文必須在被遵守的條件下才有意義。所以教育及推廣對法例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政府需鼓勵市民大眾對修訂條例的精神具有基本認識。政府需要通過宣傳,建立一個母乳友善的社會,需僱主明白對防止性騷擾亦有正面責任,以及讓不同的持份者明白社會上的歧視問題需要多方的合作才可杜絕。這將有助提高公民保障基本權利的意識,也有助維持社會和諧及健康發展。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