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開:有關於418及有薪年假相關事宜
你好,想請問
1.如果一年之內放取多了年假
(例如9天年假,申請了11天,多放了兩天,而公司批准放假後才發現多放了兩天)
此時應如何處理,可以用扣減日薪或是多上兩天班作為補償嗎?
2.關於年假放取時間,我是一個日薪替假保安員每天工時為12小時(合約亦寫明天天工作為12小時)
已在公司任職5年,例如9月有31天,
我因出國理由,8月底仍有上班亦乎合418準則,由9月1-24日通知公司不接替工作
(我在其中4,5,9,10,16放取大假,及中秋節18號勞工假期,於25號正常上班,
即為每星期放兩天年假,及一天年假加上中秋節)
請問每周的兩天年假能代替418法例中的18小時嗎,另外中秋節那天亦可替代其中的一天上班時數嗎?
而我分開5天年假而公司亦批准我放取相關年假有否跟僱傭條例有所沖突?
3.情況如上,那我的418連續合約仍然生效嗎?
感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