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制-續約
1 如 閣下是符合連續性合約條件,為同一僱主連續簽約,即按合約釐定雙方在完成後接續新合約,一般而言,有機會視為合約存有連續性(視乎合約內容及實際操作而定)。但是,如果第一份合約的到期日與第二份合約的僱用日期之間有被中斷,那就不視作為連續性合約。
2 一般而言,如受僱日期沒有中斷,那 閣下的年資不應被重新計算,那有關法定假期首三個月為無薪法定假,那就是不合法的。閣下 簽訂合約時需仔細留意裡面的續約日期,保障應有的法定權益。
建議 閣下在簽訂新合約前,仔細留意裡面的條文,根據《僱傭條例》,若員工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員工即可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3 根據《僱傭條例第31R》, 僱員為同一個僱主按連續性合約服務滿5年或者以上,非因犯嚴重過失或者裁員而被解僱,可享有長期服務金的資格。就2003年一宗案例,僱主每18個月與僱員簽訂新合約,僱員工作多年後被僱主解僱,僱主以雙方每18個月簽訂新合約,合約是沒有連續性為由,拒絕支付長期服務金,最終僱員勝訴,可獲補償長期服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