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銀行假放假但之後要補鐘或以年假代替
我有位朋友做倉務,簽約時,一年有10天大假,星期六返長短週,當時公司有兩種假期,一些同事放銀行假,一些同事放勞工假。他入職時確定左放勞工假的。
黎緊復活節,原本只有清明節一日係勞工假期,理論上他2/4, 3/4 及6/4要返工。但因為其他同事放銀行假,同佢一樣既同事返去無野做,於是公司叫佢地揀:
A) 果3日銀行假佢地用大假扣左去,唔洗返。
B) 果3日銀行假唔洗返但在短週的日子補返工。佢想知道
1)僱主咁做有無違反勞工法例?
2)如果拒絕,僱主有權解僱佢嗎?
(因唔想短週返工,亦A唔想僱主限死左佢果10日大假要邊日放)
按《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 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
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高 14 天。
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至於假在哪一天放,如僱員擁有較大的自由度,在不影響工作且得到僱主同意的情況下可自己決定在哪天放假!相反,僱主也可以指定僱員在哪一天放年假,只需要提早通知即可,和法例沒有任何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