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炒人理由
如 果 僱 員 在 與 其 僱 傭 有 關 的 事 宜 上:
故 意 不 服 從 僱 主 合 法 而 又 合 理 的 命 令;
行 為 不 當;
犯 有 欺 詐 或 不 忠 實 行 為; 或
慣 常 疏 忽 職 責,
僱 主 可 無 須 給 予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而 即 時 解 僱 該 僱 員。
但 僱 主 應 該 留 意, 即 時 解 僱 是 嚴 重 的 紀 律 處 分, 只 有 在 僱 員 犯 了 非 常 嚴 重 的 過 失 或 經 多 次 警 告 仍 不 改 善 的 情 況 下 才 採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