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病津日數計算
網頁上或是勞工處或是法例條文都只標明「每受僱滿1個月即可享有有薪病假日2天」
但我想問如果不是月初入職,假設他是1月15日入職,在滿足418或簽全職的情況下
是不是到2月1日他就有2天的病假津貼天數? 還是在滿30天後才有2天而到3月1日就有4天?
網頁上或是勞工處或是法例條文都只標明「每受僱滿1個月即可享有有薪病假日2天」
但我想問如果不是月初入職,假設他是1月15日入職,在滿足418或簽全職的情況下
是不是到2月1日他就有2天的病假津貼天數? 還是在滿30天後才有2天而到3月1日就有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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