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雇後拖糧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工資期(糧期)屆滿後或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除遣散費外,僱主須在接獲僱員所發追討遣散費的通知後 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你可以向人事部或相關部門查詢延遲出糧原因。亦可以向僱主或人事部確認發放薪金日期,並且以電郵或書面確認協議。
如果僱主沒有如期發放薪金,你可以向勞工處求助。你需要準備每月糧單、僱傭合約、受聘文件、強積金文件、請假紀錄等關鍵證據,幫助追討欠薪。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求助後,勞資關係科會先為僱主及員工之間作調停服務。如果雙方經調停後仍未能達成和解,調停主任會應當事人的要求,按其聲請金額,轉介當事人往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再作進一步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