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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通知期不足, 及代通知金的問題

by 大小姐 @, Saturday, May 15, 2021, 15:39 (1071 天前) @ Louis

根據《僱傭條例》第九章 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據你所述:
你6/5/2021向公司遞信提出請辭通知,
如通知期為兩星期(即14 calendar day),即通知期由6/5/2021至19/5/2021,19/5/2021完結合約,
你10/5/2021(星期一)是effective day開始離任,則須支付餘下由10/5/2021至19/5/2021的代通知金。

「以 12 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簡介及計算例子簡介
可瀏覽以下連結: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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