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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通知賠償點計?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January 04, 2014, 12:00 (3764 天前) @ question

多謝閣下的查詢,閣下符合連續性合約4.1.18條款,被僱主解僱時要有預先通知期或代替通知期最少要七天,如無提及通知期則要一個月,須視乎雙方協議。一般而言是以被解僱當日起計算。另外,假日薪酬是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由於閣下於2013年10月入職至2014年1月才足夠三個月。因此2014年1月1 日(元旦日)未能享有假日薪酬。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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