讉散費 by 陳生 , Hk, Sunday, August 15, 2021, 14:36 (957 天前) 合約簽約的是一家總集團公司,工作的卻是旗下其他連鎖舖。 上面明確寫有公司有權調配人手去其他不同分公司的工作地點,因此如果工作滿兩年以上的員工並不意願調配到其他公司,而公司要求的自動寫辭職信是否合理,是否能申請遣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