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讉散費

by 陳生 @, Hk, Sunday, August 15, 2021, 14:36 (957 天前)

合約簽約的是一家總集團公司,工作的卻是旗下其他連鎖舖。
上面明確寫有公司有權調配人手去其他不同分公司的工作地點,因此如果工作滿兩年以上的員工並不意願調配到其他公司,而公司要求的自動寫辭職信是否合理,是否能申請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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