讉散費
合約簽約的是一家總集團公司,工作的卻是旗下其他連鎖舖。
上面明確寫有公司有權調配人手去其他不同分公司的工作地點,因此如果工作滿兩年以上的員工並不意願調配到其他公司,而公司要求的自動寫辭職信是否合理,是否能申請遣散費?
員工與A工司勞資關系結束,又符合法例條件【請細閱超連結】,必然亦必須向員工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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