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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離職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September 09, 2021, 11:00 (932 天前) @ 大小姐

多謝 MAN的查詢。
有關通知期部份,要考慮以下幾點:
1)閣下是否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為同一個僱主,工作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 於18 小時)。? 是 ,受限於僱傭條例。否,以雙方協商為標準。
2)閣下的僱傭協議,是否有試用期? 有,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無需通知期/代通知金。沒有,要有需通知期/代通知金。
3)雙方協議中,有沒有定明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有,(又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則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 7 天。沒有,(又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則需給予對方不少於 1 個月通知。

詳細表解,可參閱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中的表一。


總括而言。大小姐 的說法只適合於非連續性合約的情況。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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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5 0018 (觀塘區:九龍觀塘鴻圖道31號鴻貿中心605-607室)
解決勞資糾紛的程序,見: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僱員可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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