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年假
答:
1. 僱傭合約內任何: 其意思似乎是使僱員喪失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的 任何權利或保障;或 抵觸《僱傭條例》任何條文 的條款(即使經僱傭雙方同意),均屬無效。
2. 入職日起即開始計算受僱期。
3. 以工資代替年假的限制 僱員可以選擇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祇限於超逾 10 天的年假部分。
4.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 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 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年假薪 酬的計算方法見上文「年假薪酬」部分)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 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 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5. 不明白閣下的問題。補充資料:閣下簽署合約年假必須在當年休完,不能結轉或累積到下一年。但僱主有責任安排員工在該假期年清放年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