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1.假設僱員為合約員工(符合418原則),合約時長總共23個月並於完結時以"正常結束合約"為由不獲續約,員工是否可以追討遣散費?
2.又假設該員工並非合約僱員並於工作第22個月後被告知因裁員而解僱,即使補上一個月通知期亦不滿24個月,該僱員是否可以追討遣散費
3.最後,一位長工任職超過5年以上, 該長工突然被告知需要更改工作時間及薪酬
(例子:由5天工作天每天8小時改為一星期5天作每天工作2小時,相當於總薪金為原本的1/4,甚至更少), 如是者,一年後,僱主解僱該長工,該長工的平均工資及正常日薪均只有一年前的4分之1甚至不足而引致得到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大福減少,僱員是否可以追討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