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關於OT的問題
你好,本人工作是外判倉務員,入職前公司有份嘢需要我選擇簽名為自僱人士,如果不簽為自僱人士就不能夠在他們公司接了的所有倉工作。
上面只說明我是自僱人士,沒有任何福利,工作受傷,公司也不會負責之類。
去他們其他不同的倉工作前,蛇頭每次都有說明上,下班的時間,全部都是九小時工作,完全沒有說明需要OT或需要配合OT。
想請問如果我已經完成自己的九小時的工作時間,
而倉內的工作還未完成,那我可以打卡收工嗎?
謝謝指教
師兄的僱傭條件比較惡劣,都係認真諗諗是否轉工
1. 僱主不能夠單方面未徵取員工同意之下,將僱傭合約(法律關係:打工仔/老闆)更改為自僱合約,否則有機會觸及《僱傭條例》下「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情況,僱員可視僱主無法履行原先合約解僱員工而申索終止僱傭合約的法定權益
2. 按勞工處資料《受聘形式雙方定 辨清身分保權益》,沒有任何單一因素可區別僱員與判頭或自僱人士。要分辨這兩種身分,須要考慮所有相關的因素,而某個因素該佔多大的比重也沒有一成不變的定律。常見的重要因素包括:
*對工作程序、時間及工作方式等安排的控制權
*工作時所需器材、工具及物料的擁有與提供
*是否自行經營業務及負上投資及管理責任
*是否合理地被視作僱主機構的成員
*是否有權自行僱用幫工協助工作
*對業務財政風險的承擔(盈利或虧本的風險)
*保險及稅務的責任
*行業或專業的傳統結構及慣例
*法院認為相關的其他因素
3. 遺憾地,香港未就標準工時立法,所以,超時工作的薪金安排及補假安排全由勞資雙方協商。相信聯會不鼓勵工友無償加班。如果已經做完手頭的工作,當然可以遵照僱傭合約所定的工時,準時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