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离职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在試用期內的首個月是無需通知期及代通知金的,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即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無試用期及無僱傭合約及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即不少過1個月通知期及代通知金,因此閣下已經同僱主協商了最後工作日,便應以該日期作準。不過在通知期及代通知金的支付上,僱員和僱主之間是可以進行商討的,閣下可以與公司協商提早結束通知期的安排,如雙方可以達成共識是可以免除餘下日子的通知期及代通知金的。相反,閣下便須要支付提前離職的代通知金了。另外代通知金是以平均工資計算,以閣下$10500的月薪為例,即10500/31(一月份日數)=$338.7/日,再乘以7天,即是:$2370.96。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 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