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工作中突發死亡
多謝閣下的查詢,工傷意外;僱員若在受僱工作其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或患上條例指明的職業病)以致死亡,其僱主須向其在生的家庭成員支付死亡補償。補償金額是按僱員在遭遇意外時的年齡及每月收入來計算。計算方法如下:
已故僱員年齡 補償金額
40歲以下 84個月收入 或最低補償金額,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40-56歲以下 60個月收入 或最低補償金額,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56歲或以上 36個月收入 或最低補償金額,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無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1. 僱員所受的損傷沒有令該僱員因受傷而不能工作賺取正常工資,但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除外;
2. 僱員蓄意自傷;
3. 僱員因受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而僱員曾在明知所作聲明屬虛假,而向僱主聲明沒有或從未受該類損
傷(包括患染條例指明的職業病);
4. 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可直接歸因於僱員的毒癮或其在意外發生時所受的酒精影響所致,而且傷勢並未造成
死亡或永久地嚴重喪失工作能力。
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