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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提早離職 , 合約及代通知金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January 27, 2014, 14:47 (3741 天前) @ Ho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為一段以月為單位的期間,則該合約的任何一方如同意付給對方一筆將所需月數乘以下列款額所得的款項,即可無須給予通知而隨時終止該合約。因此閣下是有權用代通知金代替通知期。另外僱主亦有權行執意控告閣下違約,但是僱主是需要提出其理據及被法庭接納才能控告閣下。如閣下有其他查詢,可以致電:27793766 高先生/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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