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有薪病假
多謝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並沒有設定以感冒為由請假的上限,只設定了疾病津貼發放的上限。而懷疑病假的合理性方面,如僱主辦有經衛生署署長認可的醫療計劃,僱員無合理解釋,拒絕接受醫療計劃下的公司醫生診治或不聽從該等醫生的指導僱員不可享有疾病津貼。因此公司如懷疑病假的合理性可以要求僱工睇公司醫生。另外有薪病假的累積上,僱傭條例有所規定,凡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者,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僱滿1個月即可享有有薪病假日2天;及其後每受僱滿1個月可享有有薪病假日4天,有薪病假日可不時予以累積,最多可累積至120天。因此就算公司合約上有累計有薪病假的規定,但其內容都不能少於法例規定的。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