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間問題
本人工作之部門上司以口頭要求屬下員工於8時25分以公司即時聯絡系統報到上班,惟我的僱傭合約訂明上班時間為8時30分。我多次於8時25分至8時30分才到達公司並開啓電腦報到,惟已經過了8時25分,上司透過其他下屬向我說明部門有權不接納我的報到並處以缺席曠工論,並保留將的即時解僱之權利。本人於工作中完全沒有其他違紀行為。請問我的部門是否有權行駛上述動作?謝謝!
本人工作之部門上司以口頭要求屬下員工於8時25分以公司即時聯絡系統報到上班,惟我的僱傭合約訂明上班時間為8時30分。我多次於8時25分至8時30分才到達公司並開啓電腦報到,惟已經過了8時25分,上司透過其他下屬向我說明部門有權不接納我的報到並處以缺席曠工論,並保留將的即時解僱之權利。本人於工作中完全沒有其他違紀行為。請問我的部門是否有權行駛上述動作?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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