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後代通知金問題
之前被僱主解僱, 當時剛好過了3個月試用期(例如日期是1月1日), 合約寫出通知期為1個月,
上司通知解僱後口頭上說出7天的通知期, 因知道最後上班日期, 所以於期間有尋找其他工作,
到了1月6日上司改口說出1個月的通知期
由於期間我已找到新工作, 將於1月15日上班, 經家人討論後於1月13日決定改為付代通知金,
但公司以自行離職理由自動將我的合約終止日期由2月1日改為2月13日, 令我需要付出更多的代通知金。
請問這情況是否合理, 如不合理, 有甚麼方法可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