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間問題
多謝閣下的查詢,閣下的情況主要是上司的指令與僱員之間因上班時間的分歧,在現實情況下,上司是有權利根據工作需要對下屬的上、下班作出安排的,但其作出工作條件改變時是不能有違合理安排,閣下雖然沒有在8時25分之前使用聯絡系統,但實際上在8時30分之前都已經到達公司,並且確實完成當日工作。因此上司是不能將閣下視作缺席曠工論,最多只能根據僱傭條例:僱員缺勤,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即遲到兩分鐘扣兩分鐘的按比例工資。
另外在事件本會有一建議,其實事情都是數分鐘上班時間的分歧,閣下可以了解該指令是否合理安排,如該指令是合情合理的,作為僱員都應盡履行自己的工作責任,這樣便可以盡了自己的本份免除話柄,避免日後出現爭端,遭致損失。如有其他查詢及求助,可致電:27793766 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