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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薪金計算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March 29, 2014, 10:03 (3675 天前) @ Waijimwai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無試用期/在試用期之後而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即不少過1個月通知期,所以閣下的情況應該是以月為單位的,即是閣下12/3/14辭職,最後返工日期是11/4/2014。因此如果閣下想在31/3/2014離職,是需要補償1-11/4.2014的通知金。以閣下提供的資料,閣下於1/3/14前已累積了11日年假,閣下是可以申請在1-11/4.2014放取年假當作提前離職的。另外閣下問到的1/3/14至31/3/14的年假,根據僱傭條例該假期年受僱不少於3個月,才可以享有按比例年假。因此如單一是1/3/14至31/3/14是未合乎資格的。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 高先生/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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