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病假問題
您好,本人想了解更多關於病假問題。謝謝解答!
1. 如公司合約沒有訂明有薪病假,是否按照勞工法例便可?(即首年每月有2天有薪病假,往後每月有4天有薪病假)
2. 我工作了8個月,如該月請了兩天病假,是否代表該兩天的薪金不用被扣除?
3. 但如該月請了5天病假,計算方法又如何呢?(是否首兩天的薪金不用扣除,第三至第五天扣除五分一工資?)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便可領取疾病津貼。而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正是閣下所講的,即首年每月有2天有薪病假,往後每月有4天有薪病假。因此如病假少於兩天,除合約另有定明,否則是不能享有有薪病假。而4天以上,即是平均日資的五份之四。另外公司合約沒有訂明有薪病假條款,則按僱傭條例規定處理。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