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僱主解僱。沒有合理解釋下解僱。
於二日三日加入公司。
於二月二十日通知因工作表現良好晉升加薪。
於五月二日完成試用期,通過公司要求續約。
於五月二十三日通知未能達到公司要求解僱。並根據公司解僱需補回十四日通知期之情況下被逼簽通知書
於同日一小時候電話通知不需補回通知期以代通知金取代。
1:通過試用期後並沒有違反公司規定及法例。
2:依公司規定時間上班及工作。
3:沒有任何解釋而被解僱。
4:解僱後,合約寫明一年不能於同區同一行業工作。
5:於通過試用期後未滿一月未有任何嚴重錯失及警告信而即時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