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 vs 懷孕歧視
我在公司工作超過 1年, 在僱傭合約上是沒有清楚訂明病假福利的, 亦沒有詳盡的員工手冊來說明, 但公司多年來的慣例 (經工作超過10年的會計部負責發薪的同事証實), 病假是全薪的. 而過去一年公司的做法都是有醫生証明書的病假不扣人工,並沒有特別說明每月有限日數.
我在上個月告病假共4.5天, 其中2天與懷孕直接有關, 另外2.5天與懷孕間接有關.
本周突然收到人事部通知, 按照僱傭條例, 休1天至3天的病假需要扣薪或扣年假, 產檢或連續4天以上的病假8成支薪.
公司這樣做法有否不對, 是否可構成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