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僱員在試用期內沒有根據合約提前7日書面通知

by Mr ma @, Wednesday, March 13, 2019, 19:38 (1864 天前)

僱員在試用期內上班到第七天時,在第6天要求因家庭關係離職,經公司管理層勸說,第七天繼續要求即日離職
(3個月試用期)
在我們的僱傭合約上有寫明:

Your employment may be terminated by either party giving to the other two(2)weeks' notice writing or pay salary in lieu thereof.

但員工要求支付其在職期間薪金,公司并出了支票,要求前僱員自行約9am - 6pm 時間來辦公室領支票

前僱員態度惡劣,根據香港勞工法律,上述情況可否不給于其在職期間薪金(共7日)


完整文章: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