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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單方面改變津貼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March 16, 2019, 14:44 (1862 天前) @ Mr.Yu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 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 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 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僱員可就「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索償的資格如下:
(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3)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僱傭條例》亦規定,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 僱員的行爲
•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
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 其他實質理由

回應閣下提問:
1. 就公司2002調整,工友可以「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為由向僱主進行申索。關於公司調整薪酬做法,工會認不不合理原因是變相減薪,然有關做法是法違法則需要由勞資審裁處法官裁決。

2. 勞工法例並沒「平等條約」一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邱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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