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多謝 閣下查詢。
按《僱傭條例》,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 個月,僱員遭停工,可獲遣散費。
另外,《僱傭條例》規定,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根據閣下提供有限資料,貴 叔叔近3個月來沒有收到老闆的開工通知,有公司雖然沒有口頭或書面遣散貴 叔叔,給合法例的定義,則公司需向被停工工友支付遣散費。
建議貴 叔叔向公司表明法例關於遣散費的法例條件,觀察公司回應。若公司拒付遣散費亦無就復工安排明確表示,貴 叔叔有權到勞工處追討法定權益。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邱先生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