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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追討年假薪酬

作者: @, 發表於: 週五, 三月 22, 2019, 17:22 (1824天前)

請問離職後幾年內可繼續追討年假薪酬?

我前一份工作的合約期限為2017年6月19日-2018年6月30日,合約到期日即離職,但當時僱主只支付我當月的人工,沒有支付年假薪酬亦沒有提及年假問題,截至2019年3月22日已將近9個月,請問我仍有權追討年假薪酬嗎?

另,我當時簽訂了兩份合約,一份和總校(總公司)簽訂, 有提及工作滿一年後可享有7天年假;但另一份與我工作的分校所簽訂,上面沒有提及關於年假的內容,請問是依照《僱傭條例》,我仍能享有7天年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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