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僱主賠償培訓費
請問 僱傭合約中列明,假如僱員在接受海外培訓後兩年內離職,僱員需向僱主賠償七成五至五成的機票及培訓成本(分別是一年內至兩年離職)的限制的時間是否合理?這是否限制性條款或懲罰性條款以阻嚇僱員離職? 假如是證實是不合理,是否不需要跟從合約內容所作出的限制或補償?
PS 該職位為助理職務並非管理及專業人員,亦非零售 保險房地產等行業,所以競爭機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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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僱主賠償培訓費 - Audrey Lam, 2019-03-23, 13:37
- 向僱主賠償培訓費 - 勞聯權益委員會, 2019-03-30, 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