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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期計紅日嗎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April 13, 2019, 18:10 (1832 天前) @ Dori

多謝 閣下的查詢。假若 閣下2019年4月16日遞交辭職信,通知期為七日,終止僱僱合約日為4月22日。期間的公眾假期、休息日有薪與否,就要視入職時的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因為《僱傭條例》只有法定假日(勞工假)條款,而且僱員需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方可享有假日薪酬。公眾假是否與勞工假一樣處理,就要 閣下自行釐清,即要看合約。
至於通知期內的休息日,假若休息日屬有薪,則僱主需要支付工資;相反,則不需要支付工資。

另外,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 天。
法例已明確指出滿一個月方可累積有薪病假,即入職首個月內是不會有有薪病假日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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