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終止僱佣合約
大約在一年半前(2012年初),公司為了確保工作的穩定,要求同事加簽一份合約,以提高薪酬換來同事在未來三年(2012年初至2015年初)不得離職的規定;當然若有合理原因,只要雙方同意,亦可離職。
現在本人由於身體健康的問題,向公司要求辭職(已提前一個月),以便有時間休養。但公司卻提出基於合約精神,讓本人放假三個月(無薪假),然後要求本人重回公司工作。
請問之前所簽的合約,是否有法律效力可以強迫本人回公司工作?
大約在一年半前(2012年初),公司為了確保工作的穩定,要求同事加簽一份合約,以提高薪酬換來同事在未來三年(2012年初至2015年初)不得離職的規定;當然若有合理原因,只要雙方同意,亦可離職。
現在本人由於身體健康的問題,向公司要求辭職(已提前一個月),以便有時間休養。但公司卻提出基於合約精神,讓本人放假三個月(無薪假),然後要求本人重回公司工作。
請問之前所簽的合約,是否有法律效力可以強迫本人回公司工作?
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