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放復活節3天
多謝 閣下的查詢。
根據《僱傭條例》「停工」定義,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a)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b)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按照 閣下公司的情況, 僱主可在該段時間安排員工放取年假, 避免扣減員工的薪酬。如再有此情況出現,
僱員應與僱主反映意見, 否則僱主有機會以此手段再安排下一次的無薪假(如聖誕假期)
※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