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問題
本人2018年7月2日入職.. 沒有簽合約
口頭和每月糧單皆寫上做滿一年有14天大假, 未滿只有7天大假
本人2019年6月8日交辭職信.. 2019年7月7日為本人最後上班日
其間並無放大假
在最後的糧.. 我前僱主只將7天大假 轉為現金.. 並無計足14天大假的薪金
請問我可否追討遺留的7天大假薪金
「未滿只有7天一假」一說簡直是胡說八道。閣下自自2018年7月2日入職,至2019年7月7日,受僱期為342日
按勞工法例,如該假期年受僱滿 3 至 12 個月 (辭職/非即時解僱),工友可享有的年假日數應以下計算:
未放取的年假*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x 該假期年受僱日數 ÷ 365
(* 指上一個假期年所累積而未放取的年假)
另外,如計算出現非整數,需要進位。
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所以,師兄的年假應該為 14 X 342 ÷ 365 = 13.12 (取小數點後兩位) ,即需要進位 至 14 天。
少付年假,無合法理辯解弗予年假薪酬,就是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