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三個月前通知
多謝 閣下查詢。
按《僱傭合約》,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無需通知期。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 7 天。
閣下若繼續受僱直至合約到期日兼且不獲教育機構續約或於合約到期日不承約新約,則不存在通知期不足的問題。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