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証明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醫生證明書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故此,如閣下已同時符合以上所講的三項法例條件,則憑著醫生證明書上已寫止病因以及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則閣下在醫生證明書函蓋的有關日子(15天)可以放取有薪病假及領取疾病津貼。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