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減年假、休息日、超時工作鐘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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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年假的發放」方面,《僱傭條例》訂明,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單從法例分析,處未有訂明「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未能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如何處理,故此,一旦出現有關情況,有關年假是否等同自動放棄適,則由勞資協商。
另外,《僱傭條例》亦有以工資代替年假的限制的規定,僱員可以選擇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祇限於超逾 10 天的年假部分。
按《僱傭條例》,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 款 5 萬元。 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工會必須指出,導致首段所提及有關年假未能放取的成因到底因僱主主導而未能安排抑或是公司早已言明但僱員從來未有申請。前者是對法定權益的侵損,僱員有權控告僱主,後者則是僱員本身責任,有損失後果自負。
針對休息日方面,《僱傭條例》訂明,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之內。有關休息日的違例與罰則,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 罰款 5 萬元。 僱主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至於「超時工作鐘數」方面,遺憾地香港現行並未就「標準工時」立法,有關加班的工資率、補時數等安排,全由勞資協商,建議儘快處理為苛。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