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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員工放無薪假,員工可否拒絕?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August 22, 2019, 02:03 (1708 天前) @ CTC

多謝 閣下查詢。資料不明,謹覆如下:

按《僱傭條例》,如僱員乎合以下的索償的資格 ,僱員可以「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3)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另外,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公司做法令僱員收入減少,做法不理想不恰當,僱員可以拒絕。雖然目前公司未有交代無薪假期會否持續,及/或需持續多久,然需要留心有關日數會否觸及法例上停工的定義。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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