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銷售獎金制度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資料不足,謹覆如下:
《僱傭條例》並沒有限制獎金計算方法的相關條文,一切以合約或相方協議為準。而公司有意更改獎金計算方法等同「單方面更改合約條款」,這是需要事先通知僱員,並無接獲僱員反對,有關更改方能生效。
按《僱傭條例》,僱員可根據以下的情況,以「不合理的更 改僱傭合約條款」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 合約條款;
(3)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 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 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另外,按《僱傭條例》,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僱員的行爲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 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其他實質理由
僱員有如認為法定權益受損,有權向勞工處作出查詢、投訴或提出申索,請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資關係科辦事處求助: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D565.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