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實施以後,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而僱主在計算平均工資時,一律無須剔除僱員獲全薪的假期(不管是法定假期、年假或產假等,或僱主同意其放取的任何其他假期)與及當中所獲得的款項。所以, 閣下追回的2018年度假期薪酬差額,乃是假期薪酬的一部份,自然要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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