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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提及的問題,重點在於辭職信中所表達的終止僱傭合約日是那一天,假若是指明2020年1月10日正式離職,該日後雙方已無僱傭關係,僱主自然沒責任支付 閣下所稱的1月11-12日休息日工資。
另外,閣下1月10日遞信即時離職,要留意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責任。法例規定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 / 3615 0018(觀塘)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