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強制農曆新年後放大假
閣下提及的問題涉及年假歇業,根據《僱傭條例》,如僱主所經營的機構因放年假而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須於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另外,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僱主只要做好事前通知,是可以因公司歇業而要求僱員指定日子放取年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 / 3615 0018(觀塘)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