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薪金計算
據 閣下提及的資料,通知期為30天,最後工作日為2020年2月2日,但2月1-2日週六及日為無薪休息日,則僱主只需支付工資至2020年1月31日,而終止僱傭合約日為2月2日。至於未放取的累積有薪年假,可在離職前放取,或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僱傭條例》並無針對“當月工資”計算設有公式,11月放取無薪假自然應以11月有薪工作日數計算,月薪 / 當月有薪工作日數(不包括週六、日無薪休息日)* = 每日平均工資 X 正常工作日數。
*11月並無法定假日(勞工假)
有薪年假薪酬,《僱傭條例》是規定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至於年假薪酬比當月每日平均工資為低? 這要 閣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 / 3615 0018(觀塘)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