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假問題
多謝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12 天法定假日。(在此不表)。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或 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閣下指出「由於工作性質關係,勞工假會被安排於每月放一天。」從此句獨立看來,即法定權益上公司並無對閣下少付權益。然而,閣下亦指出由於先前因為放取了合共放了一個月的無薪假,故「公司通知會在那三個月各扣半日勞工假(薪酬?)」,這點會有問題。如閣下在緊接的法定假日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則享有該法定假日的法定假日薪酬。公司扣半日勞工假(薪酬?),有機會少付法定權益。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 / 3615 0018(觀塘)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