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滿一年辭職的大假計算
多謝 閣下查詢。按《傭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 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高 14 天。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終止僱傭合約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的計算方法:
受僱期12個月或以上並且該假期年受僱滿 3 至 12個月,僱員辭職
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 對上一個假期年累積而未放取的年假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X 該假期年受僱日數 ÷ 365
如共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 12 個月爲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計算後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出現點數需要進位正整數。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3615 0018(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