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遣散所有員工,包括懷孕員工
公司遣散所有員工,會計算相關遣散費,但懷孕員工是否需額外補償10星期產假薪酬?
按《僱僱條例》,如懷孕僱員(1)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2)並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爲止,不得解僱該僱員。不過,僱主只可在以下情況下解僱懷孕僱員: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或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 12 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假如僱主不合法不合理解僱懷孕僱員,除可能被檢控外,還需支付下列款項給僱員:
1. 解僱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1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3. 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僱員10星期產假薪酬(正常工資的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