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僱用期重疊事宜
背景:
假設本人於2020年1月31日從A公司正式離職,並給予資方相應的代通知金。
本人亦由2020年2月1日開始正式入職B公司上班。
情境:
於2020年2月15日,A公司提出優厚的條件希望本人於2020年2月17日重回A公司,但A公司未知本人正在B公司上班。而A公司提出以無薪假的方式處理本人於2020年2月1日至2月16日的空窗期,以延續本人在A公司的僱傭合約。
問題
1如本人答應A公司所提出的無薪假的方式重回A公司,但兩份僱傭合約的工作期有所重疊,會否觸犯勞工法例?
(如無觸犯,咁一個人點識係同一時段分身)
2如本人答應以上方式重回A公司,本人可否要求取回已給予資方的代通知金?
謝